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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钱吗?)

2025-01-20 0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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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个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货款,丙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能向丙公司要钱吗?

有人说,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丙公司不欠甲公司款项,因此,甲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钱。

有人说,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乙公司就是个“媒介”,实际上就是丙公司欠甲公司款项,甲公司向丙公司要钱,符合情理。

那么,到底哪种说法正确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款规定了代位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当然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即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请求”,即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钱,必须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要钱,必须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进行。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就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了。